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扣押款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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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扣押款实行财政专户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综[1999]30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9.06.28 【实施日期】1999.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检法和工商部门扣押款

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

(沪财综[1999]30 1999628日)



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法院、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述区县单位、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七个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中办发[1998]14)和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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