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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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6.1 付款方式:工程主体完成前每月按施工进度支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价款的65%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一年内付至价款的90%余款在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两年内付清,且不计利息。

6.2 结算办法:

6.2.1 本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结算按中标价大包干。

6.2.2 土石方、市政道路、围墙、室外照明、防雷、电缆沟等按中标综合单价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6.2.3 措施费结算时按中标价大包干,不另行计算;

6.2.4 如遇工程设计变更增加项目,承包单位在7日内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并于14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变更单价审批表。有合同单价者按合同单价结算,无合同单价者,由建设单位按以下标准复核,若承包单位在上述期限内未向建设单位提交,将视为此项变更并未影响工程造价。

12007年《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计量及2010年《湖南省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

2主要材料按合同期《浏阳地材价格》《浏阳地材价格》上缺项的材料按甲乙双方调查签证价格(签证价格不再进行总价优惠) 3人工费按68/工日调差; 4不计取劳保基金 5总价优惠8%


6.2.5 施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超过5%以外的部分予以调整;施工期内发生人工费政策性调价且人工费最低工资单价高于68/工日时,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单价结算。

6.2.6 本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审核后,送浏阳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或者甲方的中介造价审计机构复核审查。浏阳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中心或者甲方指定的中介造价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本工程价款结算的最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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