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范文(2)

2023-02-23 16:26: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范文(2)》,欢迎阅读!
继承法,婚姻家庭,范文,论文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范文(2)

范文三:

论文题目:试论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摘要:弱者保护功能是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婚姻家庭中弱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对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概念进行了阐述, 并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弱者保护功能进行了简单分析。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 弱者保护功能;

一、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概念界定

(一) 弱者的概念

对于弱者这一概念, 在不同领域中有着不同的具体定义, 例如在社会学中, 弱者被定义为在生活质量、抵抗性、经济利益方面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的群体, 而在经济学中, 者则有着抵御危险与灾害能力较弱的群体这一定义。但从法学的角度来看, 弱者这一概念则需要与其他领域的概念区别开来, 并重新进行定义, 为法律中的弱者保护功能实现提供理论基础。"弱者";这一概念是相对于"强者";存在的, 因此在法学领域中, 弱者并不会成为固定的群体或个人, 而是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进行界定, 而弱者保护也需要围绕特定的法律关系展开。例如在婚姻家庭中, 未成年子女相对于父母等成年家庭成员通常属于弱势群体, 而女性相对于男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样也属于"弱者";.因此, 从婚姻家庭关系来看, 弱者可以被定义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生存权益、人身权益受到限制的一方, 对于这一类人群, 法律需要对其进行倾斜性的保护, 以使其生存、人身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而这也正是婚姻家庭法中弱者保护功能的具体体现。

(二) 弱者的特征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 弱者这一概念具有着多方面的特征。首先, 弱者作为相对于强者存在的概念, 其本身具有着明显的相对性,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并不固定存在, 而是要与强者进行比较才能够体现出来, 而这也是婚姻家庭中"弱者";概念最为主要的一大特征。其次, 弱者在具有相对性的同时, 也有着很强的普适性, 在婚姻关系中, 无论任何群体或个人都可能会作为弱者而相对存在, 例如从实际生活中的夫妻关系来看, 大多数情况下女性都属于弱者, 但男性作为弱者的案例同样存在, 尤其是在近几年以来, 女性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扮演施暴者的角色也已经并不罕见。再次, 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具有着变动性, 婚姻家庭中, 家庭关系是十分复杂的, 每一个个体在家庭中往往扮演着多个角色, 因此弱者这一定义也往往处于变化之中, 例如在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中, 母亲属于"强者";, 而在夫妻关系中, 同一个体需要扮演妻子的角色, 并从"强者";转变为"弱者";.同时, 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 这一关系同样会发生改变, 例如在未成年子女成年而父母衰老后, "强者";"弱者";的关系同样会发生改变。

二、婚姻家庭法中弱者保护功能的基础




(一) 理论基础

在婚姻家庭法中, 弱者保护功能的理论基础主要存在于两方面。首先, 是以人为本理念, 以人为本这一理念在这里简单来说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在法制社会下, 想要让弱者保护功能真正在社会中发挥作用, 就必须要保证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能够成为法律主体, 其自身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作为弱者的权益也能够得到保护。其次, 是实质平等理论, 这一理论对于婚姻家庭法中弱者保护功能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也是相对于形式平等而存在的, 只有通过国家干预等强制性措施对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给予特殊的、倾斜性的保护, 才能够避免婚姻家庭法中的弱者保护成为形式上的平等, 让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强者";在权益方面实现实质性的平等。

(二) 现实基础

从现实社会的角度来看, 社会对于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有着较为迫切的现实需求, 而这也正是其现实基础的具体体现。首先, 在现代社会, 人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重视, 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一个特殊部分, 对其人权的保护也是十分重要的, 而这一目标则需要通过婚姻家庭法中的弱者保护功能来实现。其次, 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容易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 进而出现离婚率上升、弱者经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未成年子女监护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进而极大的影响到社会的和谐, 给当前和谐社会的构建带来较大的困难, 因此, 婚姻家庭法中的弱者保护功能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求。

三、新人文主义理念下的婚姻家庭法弱者保护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 我国的《婚姻法》就已建立起来,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 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 《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也得到了不断完善, 并逐渐向财产中心理论靠拢, 对房产分割等财产问题进行了明确【2.这样的法律范式虽然实现了市场理论上的公平, 但同时也使得家庭关系变得更加理性化、功利化、契约化, 而情感在家庭关系中的影响则变得微乎其微, 导致了离婚率上升等社会问题。因此, 在市场经济的时代下, 国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虽然要注重财产保护, 但同时也要注重人文关怀, 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基本理念, 正是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 并对其中的弱者给予切实的权益保护。

四、结语

总之, 婚姻家庭中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是当前时期我国社会发展与建设的重要任务, 此, 我们还需对婚姻家庭法中的弱者保护功能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并在制度、理论基础等多方面进行不断的完善。

参考文献

刘盈。我国婚姻家庭法弱者权益保护研究.华侨大学, 2016. 2赵靖。以贺梅监护权案分析涉外婚姻家庭保护弱者利益问题.西南政法大学, 2015.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389a782ecc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df.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