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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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选修课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之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之首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婚姻与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者不可偏废。婚姻自由体现的是自然人对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是婚姻内在价值的体现,是对婚姻自主权的肯定和界定。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婚姻自由~

正文: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及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三,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基本原则之首要原则的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刑法第257 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被害人死亡的,2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婚姻自由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即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密不可分,是婚姻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二者共同构成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含义。

结婚自由即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是指结婚必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主、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干涉。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与谁结婚、何时结婚、何地结婚、采取何种仪式结婚等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包办和干涉。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离婚标志着夫妻关系的解除和终,从而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故法律对离婚作了较多的限制性规定,既保障了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例如: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等等。但这种限制并不意味着否定离婚自由,而是要当事人慎重处理,同时也是对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保护。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次要方面,是结婚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如果没有离婚自由,就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本质,就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但是,婚姻自由权利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婚姻是自由的,但世界上没有所谓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这种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在禁止结婚的范围界定上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权是相对的,婚姻自由权的行使不得违背法律、公序良俗。婚姻自由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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