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试题2012

2023-04-15 15:28: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婚姻家庭法试题2012》,欢迎阅读!
婚姻家庭,试题,2012

2012婚姻家庭法学试题

1. 在婚姻成立制度方面我国采取的是(B

A事实婚制度 B形式婚制度 C仪式婚制度 D宗教婚制度

2. 下面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哪一种是正确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

关登记)

3. 宣告婚姻无效正确的程序是(法院应以判决的方式宣告婚姻无效) 4. 婚生子女是指(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5.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6. 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7. 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五代

8.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9. 在那种情况下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虐待未成年养

子女

10. 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

定他们:不能结婚

11. 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的特征为:父母、尊长对子女的婚事包办强迫,维护剥削

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12.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来自于: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

13. 以下哪些情况能代表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

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在离婚律法上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亲权的滥用被进一步禁止,非婚生子女的境遇有所改善 14.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计划生

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

15.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主要有: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16.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后虽达到法定婚龄,但婚姻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17.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

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8.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

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三.填空题:

1.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时间是1950年。

2. 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依法离婚。 3.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4.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 夫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四.简答题:

1.简述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答: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他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就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


制裁。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2.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或“未婚妻”。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婚约均未作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也未对婚约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法律的精神,来处理有关婚约的问题。

1 关于婚约的效力。一是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法

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便,不过,在我国不少地方都有履行订婚的习俗。我国法律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二是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双方完全自愿,婚约才能实际履行。如一方不愿履行婚约,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当一方要求解除时,应当告知对方,但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2、解除婚约能否诉讼。虽然法律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民间的订婚现象还是相当普遍。婚约解除时,常常引发各种纠纷,因此,对婚约引发的有关问题要妥善解决,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婚约经双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需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3.简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项规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其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即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所得,也包括夫妻一方的劳动、经营所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夫妻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应归属于共同财产。

五.论述题:

1试论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答:(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权丧

失的一种表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 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人格。因此, 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 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当然,婚姻法中的 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 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 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 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4d1048b3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52.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