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家文化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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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家文化的相异性比较



中国社会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关系构建的核心是血缘家族关系。中国人在后天生活中,仍能通过认干亲、拜把子、套近乎、做人情等多种方式,将先天注定的血缘关系进一步泛化、扩展和延伸到与没有血缘联系的其他人的交往关系之中,即在家族以外的团体或组织中仍会依据家族的长幼有序等逻辑进行运作,形成如费孝通 (1945) 所说的 “差序格局”社会。

日本的家文化起源于中国的儒家家族主义。儒家家族主义导致日本企业普遍使用模拟血缘家族式 的经营模式,对日本社会的影响深远。初始条件、正式制度和岛国危机意识等因素使日本形成与中国迥然有异的家文化,进而致使日本形成如中根千枝 (1975)所说的 “纵向社会”结构。中日家族制度和家文化的不同之处很多,本文从影响家族企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选取家文化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见表1)

1.父系观念。从氏族的角度看,中日两国形成的都是 “父子型”的社会结构。但中国是东亚社会中父系制最为发达的国家,而日本则是近似父系制,或者说日本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父系制。中日两国父系观念的强弱差别主要表现在:

(1)家长权力不同。中国的家长权力为终身制,注重的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概念,只要子 女的父亲活着,他就拥有家长权威;而日本的家长权力为阶段制,对家长才能和品德的注 重要超过生物学上的意义,家长在上了年纪或者因病而难于料理家业的情况下,就要把家 长权力交付给继承人。一旦让出家长权,父亲的地位就降至与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一样, 服从新的家长的管理与领导。

(2)养子条件不同。中国的父母在没有亲生子女 (少数家庭为没有亲生儿子) 的情况下,就会 收养他人做养子,并且一般要求养子具有父系血缘;而日本的父母在亲生儿子和赘婿不成 器的情况下,就会考虑收养他人做养子,且对养子没有父系血缘限制。没有父系血缘限制, 使日本家庭中的养子备选范围广,并且可以在德才方面相应提高要求,因而日本家庭中的 养子能够人才辈 出,享誉日本的政界、财界、军界和艺界,如政治家木户孝允、岩仓具 视、社会活动家大杉郁夫、实业家古河市兵卫等,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著名的战后首相吉田 茂荣。吉田茂荣从小就给大实业家吉田健三当养子,11岁就成为户主,并继承吉田家遗 产,如果他一直是作为士族出身的生父竹内第的第五子的话,恐怕难以出人头

(3)赘婿要求不同。中国的父母在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就会考虑招婿入赘,但中国 的赘婿一般不改姓、不上族谱、不继承家产,赘婿生下的子女随其 母亲姓;日本的父母 在儿子不成器时,就会考虑招婿入赘,并要求赘婿改姓,成为婿养子,有能力的 赘婿经 常是家产的唯一继承人。如松下电器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在1961年将公司交给了他 的婿养子松下正治 (原姓本田),丰田家族第一代业主丰田左吉将丰田公司交给了他的婿 养子丰田利三郎 (原姓儿玉),丰田利三郎成为丰田公司的第一任社长。

2家族观念。中国的家族主要是作为祖先崇拜的一个血缘集团,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 中国人的亲属范围广,除直系亲属外,还包含旁系亲属,坊间有 “三亲四戚、七姑八姨” 之说。中国人对家族的延续非常注重纯生物学上的传宗接代,对于 “姓”最关心的是自 然意义上的香火断续或人丁兴 旺,以 “孝”为家族伦理的核心,“孝”与 “房”的观念 极其浓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把绝房绝嗣看作是人生的极度失败。日本的家族是以 农业生产为主要目的的非血缘的地缘集团,注重的是作为生活共同体和经营体的家的长盛 久兴,传承家名与家业是家族的主要任务。日本人的亲属范围较窄,一般限于直系亲属, 而不涉及旁系亲属。日本人的家族成员不仅包括有血缘关系的人,也包括没有血缘关系的 仆人、管家、 佃户和雇工。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往往比不住在一起的亲戚关系更加密


切,他们可以与家族成员一起祭祀祖先,而且死后也可以葬 人家族墓地。日本的家族伦 理以 “忠”为核心,不强调 “房”,对于“姓”最关心的是家名的延续与传播。如著名 的丰田汽车公司今天虽然已经不再由丰田家族控制,但是丰田的家名依然名扬世界。 3家业管理。由注重血缘纽带的同族结合成的中国乡村社会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各族都设有族长并订有族规,族中事务的运作决策交由族长负责。中国的族长人选限于同族中德高望重的男性,存在一 定的遴选机制,但因中国对养子有血缘要求而赘婿又不能加入同族,使优选机制发挥有限。中国的族少有族产,财富多分散藏于组成族的各个家庭之中。在家庭中,通常由父亲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并统筹安排家庭成员一年四季的消费支出,家业管理属集权式管理方式。中国的家长由生物学上的父亲担纲,没有优选机制,家长之间的经营能力可能悬殊较大。在财产继承方面,中国实行的是诸子分户析产制度——所有儿子均分家庭财产,长子不具有特别身份。中国人只要有儿子,即使其儿子能力低下甚至是傻子,仍会将家业传给儿子。日本的家业由家长和家督经营负责。在家长有经营能力的情况下,家业由家长打理;否则,家业就交由家督管理,而家督不一定与家族有血缘关系。日本家庭实行长子继承家产制度,而不是诸子均分。长子虽然在家庭中拥有特殊的身份与地位,但日本家庭中的长子地位并不是完全照搬生物学上的秩序。当生物学秩序的长子的经营能力有限或有其他缺陷时,日本家庭就会黜免其长子地位而改立其他儿子为家中长子,或者另立有能力的养子 (或婿养)为家中长子。经营能力成为日本遴选家中长子的关键指标。由于日本社会对养子和婿养子没有血缘条件限制,长子的优选机制能够得到充分发挥, 为家业的持续繁荣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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