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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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章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慈善事业的组织和管理,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本慈善组织。

第二条 本慈善组织的名称为“**慈善基金会”,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 本慈善组织的宗旨是追求公益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第四条 本慈善组织的运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秉持自愿、无偿、互助的精神。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本慈善组织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慈善组织的所在地为**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慈善组织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八条 理事会是本慈善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第九条 监事会是本慈善组织的监督机构,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

第十条 秘书处是本慈善组织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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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慈善组织设会员,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会员应当遵守本组织章程,支持和参与本慈善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慈善组织的财产全部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第十四条 本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应当公开、透明、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解散

第十六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组织解散,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组织解散时,其财产应当依法处理并用于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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