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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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0.08.02 2010.09.01

住房保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函 西安供电局:

你局《关于核定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收费标准的请示》(西供局营销〔201020号)收悉。根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发〔201051号),经省物价局和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包括我市九区四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

以上新建住宅是指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容量在100kVA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及安装,但不含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供配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施工过程中的路由和楼内布线。

二、收费标准

(一)依据西安市建委《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

(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住宅项目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三)超过《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规定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高1瓦,收费标准提高1%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城镇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依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收取。

(五)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属于经营性收费项目,由你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作为项目建设成本,通过房价合理分摊,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以外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

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实行政府监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你局应完善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并于下年度一季度末,将上年度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收支情况报我局备案。 六、你局应严格按照收费公示的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公示工作,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上述规定自201091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此前按专变供电模式报送、你局已受理但未供电的在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由你局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按公变供电模式,依据《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完善建设标准。 特此函复。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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