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校友会暂行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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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友会暂行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校友会的工作逐步规范化,特根据国务 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民政厅有关社团管 文件的精神和《雷锋学校校友会章程》以及多年来的工 作实践,制定本暂行工作条例。

第二条雷锋学校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章程的 宗旨, “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增 进友谊、沟通信息、互助互励,并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的精神,开展校友会各项工作和联谊活动。

第三条本会开展的工作和活动必须遵循的原则为:坚 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 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二章工作例会

第四条每年召开 1 2 次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会 议,研究日常工作;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或常务理 事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 (或理事扩大)会议,审议工作报告、修改会章、改选理

第五条正副理事长及正副秘书长会议的召开由秘书长 提出、理事长决定:常务理事(或常务理事扩大)会议的 召开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会议决定;理事(或理事 扩大)会议,逢五逢十举行校庆前夕召开;均由理事长主 持。

第六条如遇特殊情况,理事(或理事扩大)会议可由 理事长提出。经正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会议讨论决定, 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三章日常工作

第七条积极地不断扩大校友的联系面,在保持与六十 年代以前校友联系的同时,加强对七十年代以来年轻校友 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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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尚未建立校友分会的省、市组 建校友分会。

第八条对校友来信,原则上必复;对校友来访,一律 热情接待;每年元旦(或春节)之前,向部分港、台、国 外校友及各地校友分会负责人寄赠新年贺卡,以联络感 情,增进校友与母校的凝聚力。

第九条每年 10 月起草(或修改)印制《致新校友 信》,寄发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升学(或就业)的新校友, 进行再教育,并及时保持与他们的联系。

第十条与各地校友分会保持联系,指导开展联谊活 动,并可视情况派代表参加;同时在《校友通讯》上及时 报道校友活动情况,交流开展活动的经验。

第十一条每个学期开学之初,整理、提供若干杰出校 友的资料文字加照片,配合学校宣传部门办好 “杰出校友推 介栏 ”,向学生进行爱校教育

第十二条及时收集校友中的突出事迹,按人建档,为 介绍杰出校友,宣传办校育人成绩积累资料。

第十三条注意从校友(特别是老校友)中收集校史资 料,并定期整理存档,供学校修改、增编《校史》作参 考。

第十四条根据校友来信,及时在《校友录》和分地区 的经常联系的校友名册上更正(补充)校友的通讯地址, 以利与校友保持联系,同时,为每五年续编一次《校友 录》积累资料。

第十五条积极参加学校五年小庆、十年大庆的校庆筹 备工作;并发动各地校友回校参加校庆活动,组织开展多 种多样的联谊活动。

第十六条按照湖南省民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认真做好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定期报道学校接受校友捐赠的情况,以表示 对校友关心支持母校发展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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