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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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

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2.25

【字 号】晋人社厅发〔202012 【施行日期】2020.0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

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012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2月起,全省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4月底。 二、继续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明电〔20206号)规定,全省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延迟缴费期内,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认定,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各市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五、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六、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202011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入轨运行,各市要按照规定,做好当期征缴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的上解划拨工作。加大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对困难地区的调剂力度。

七、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省级根据全省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基金收入预算。

各市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好具体贯彻落实,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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