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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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定义和特征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外国刑法或学说大多对犯罪采取法律形式层面的定义,认为犯罪是刑法规定以刑罚禁止或惩罚的行为,或犯罪就是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从法律意义上讲,犯罪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例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行为,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等等。在罪刑法定制度之下,严格讲只有这种法律(形式)上的犯罪。

从实质意义上讲,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之所以要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在外国刑法理论上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是因为它违反了基本的社会伦理规范(伦理规范违反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侵害了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法益(法益侵害说)有的认为是因为它既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又侵害了特定的法益(二元说)。这是犯罪的本质,是犯罪的法律意义的根源。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不同的犯罪本质观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在社会生活中,总会发生杀人、伤害、强奸、抢劫、盗窃、诈骗、抢夺之类侵犯他人权益、违反基本伦理规范的现象。如果不采取严厉的制裁方法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就无法继续。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尽管在刑法分则各条中已经规定了盗窃、抢劫等各种具体犯罪的定义(罪状或构成要件)但是,《刑法》仍在第13条中对犯罪给出了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个定义是对刑法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共同特征的高度概括。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兼顾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既含定性要求又含定量要求,对于合理认定犯罪及处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犯罪定义不仅从性质上明确了犯罪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而且还设置了定量要求,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该“但书”表明认定犯罪不仅仅需要正确“定性”,还需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符合抢劫特征,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等。

“但书”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但书”也是适应我国法律结构需要产生的。我国对危害行为的惩罚体制由两个层次的法律构成:第一层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条例以及工商、海关、税务等行政、经济法规中的处罚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属于“违法行为”;第二层次才是刑法,违反刑法的属于“犯罪”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与《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相呼应,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特意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如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在通常情况下有“数


额较大”的限制;侮辱、诽谤罪等,有“情节严重”的限制;寻衅滋事、遗弃、虐待罪等有“情节恶劣”的限制;在经济犯罪中,往往有“销售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数量的限制。与外国刑法中的犯罪相比,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门槛较高。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根据《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可以分析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首先,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因为人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外界如社会、他人发生影响,也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对社会、他人造成损害;而法律也只有通过对行为的刻画、描述,才能确定什么是犯罪。这意味着:即使人的思想观念、主观素质再邪恶,只要它没有外化为行为,也不是犯罪。不能把人的道德、宗教信仰、思想观念作为犯罪。可以说,一切犯罪在道德上都是邪恶的,但是并非一切道德上邪恶的东西都是犯罪。

其次,犯罪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谓严重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重要利益的侵害,《刑法》13条较为全面地揭示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各种表现:危害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能认为是犯罪。某种行为即使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国家之所以要禁止、惩罚犯罪行为,就是因为它违反了社会基本伦理规范,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破坏了公共秩序,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例如,故意杀人罪侵害他人的生命、盗窃罪侵犯他人的财产、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而在社会生活中,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是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也是建立国家这样的公共机构所要维持的基本秩序。对于某些破坏社会生存、发展所必要秩序的行为,国家或组成社会的成员必须以法律的名义对该行为加以禁止、惩罚。这种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这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犯罪不可或缺的基本特征。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只有同时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因为某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用刑罚所禁止,就在于它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又触犯刑法,就应承担受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因此,应受刑罚惩罚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但是法院可依法裁量对犯罪人不实际适用刑罚。例如,刑法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結果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等。在这种场合,行为人虽然没有被法院实际判处刑罚,但其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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