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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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

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上市信息公开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证监发[1999]18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9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3.26 【实施日期】1999.03.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境外 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1999]18 1999326日)



各境外上市公司及控股单位,各境外上市预选企业:

为了规范境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加境外上市公司透明度,现将《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施中新的情况和问题报告我会。

为了规范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加公司透明度, 1 / 3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现就境

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严格按照境内及境外上市地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承担诚信义务,须熟悉境内外上市法规,努力增加公司透明度,取得投资者的信任。为此,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上市协议》、《董事的声明及承诺》等的义务及境内外上市法规、规则的相关责任,切实搞好信息披露,保证公司发布的信息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要向聘请的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资料,上述机构也要做好尽职调查,对其出具文件和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与有关中介机构在发行上市和上市后持续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所签定的协议。公司董事及上述相关人士有责任不断推动公司改进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要重视对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发生上市地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公布的事件(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涉及的五类“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会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重大事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签署包括进行收购或变卖重要资产等方面内容的重要合约; 2)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3)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4)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5)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进行的融资活动; 6)公司用营运资产、股权进行抵押的活动; 2 / 3










7)公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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