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平等与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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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平等,公平



教育平等到教育公平

——谈教育政策的历史进步性



教育平等与教育公平是当前我国教育理论界讨论较多的问题之一。这是两个不同内涵的概念,就这一点而言相信大多数理论同仁还是可以认同的。但是它们之间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却是众说纷纭。澄清两者的关系,对于解决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和教育领域内的教育公平问题是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因为教育公平问题不仅直接涉及教育领域内的公平与正义,教育政策的科学与民主,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进步,国家的安全与繁荣。笔者认为教育平等与教育公平这两个概念其实是同一个问题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表现形式,教育政策作为具体表现形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反映的教育平等观不同。教育政策从教育平等到教育公平教育平等观的进步,也是教育政策自身的历史性进步。

一、教育平等

1、平等:平等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地位、权利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相同状态,主要是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是人们对于一种事实关系的描述,具有客观性。平等是与不平等相对的,



“平等观念是不平等发展的产物”1是针对特权提出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指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是私有制的产生。为了消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状态,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寻找一种在进入社会状态的时候不至于丧失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契约。这种政治上的平等理念体现在“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口号上,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扬。但是,“卢梭幻想的是将立法与守法统一起来从而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的政治理想是不能成为现实的,



我们最好把它当成一种道德理想。2可见,这里所说的平等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种价值标准,一种政策法规的价值取向,卢梭也意识到,人类是不可能再回到自然平等的状态之



中去的。3针对不平等的存在和特权的泛滥,人们自然渴望能够拥有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但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不平等在当今社会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于是,“平等”一词多出现在口号中,尤其是政治口号和思想理论中。所以,经过一番艰苦的努力才发现我们所追求“平等”还是停留在理论中而不能实现时,现实中我们所能做的就是转而追求可以在现实中实现的“公平”。王海明先生认为,平等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相关的相同性,而不平等则是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差别。平等与不平等,一方面起因于自然,是自然造成的,因而是不可选择的,不能进行道德评价,无所谓善恶、应该不应该的,如性别、肤色、人种、相貌、身体、天赋、能力等方面的平等于不平等。另一方面则起因于人的自觉活动,是人的自觉活动造成的,因而是可以选择、进行道德评价,有善恶、应该不应该之别的,如贫与富以及均贫富、贵与贱以及等贵贱、按贡献分配以及收入均等化等等。这就是社会平等与不平等。社会平等不仅是个利益问题,而且根本来说,是个应该不应该的权利问题:社会



平等正如无数先哲所说,实乃权利平等。4作为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社会平等也就是公平、公正。这是因为,“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做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



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5罗尔斯还补充说,“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



广泛的结果更可取。6

2教育平等:教育大辞典》教育平等的界定是: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地位和民族、种族、信仰及性别的限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夸美纽斯和人文主义


教育早期空想社会主义都提出过这方面的主张。而作为一个具有政治色彩的口号,它是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民主的口号和普及教育的思想而出现的。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爱尔维修以智力平等说否定了“天赋观念”论,从理论上确认了人人都应该享有受教育的平等



权利。7由此可见,最初的教育平等是伴随着政治、经济平等而提出的。其次,教育平等是他通过普及教育来实施的。夸美纽斯提出了普及教育的响亮的口号,他主张社会各个阶层的人都有权享受教育“不仅有钱有势的人的子女应该进学校,而且一切城镇乡村的男女儿童,



不论富贵贫贱,都应该进学校。8最后,爱尔维修在智力平等说的基础上主张人人都应该



教育人人都有受教育高等教育的权利。9由此可见,早期的教育平等思想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由政治平等发展而来的,主张的是“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这是一种绝对平等的理想,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也是无法实现的。

二、教育机会均等

人们对真理的认识是随着生活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同样,教育平等问题的认识也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的。随着绝对的教育平等的无法实现,人们又回到了对教育平等问题的认识起点,以一种务实的态度来重新审视这一重要的问题。于是,人们提出了教育会均等。只有把抽象的教育平等具体化为人人享有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这样的教育权利的平等才有现实的意义。教育机会均等,从词源上说,是西方学者研究教育平等问题所使用的一个特定的概念。瑞典教育家托尔斯顿•胡森对以前的研究做了概括性总结,指出教育机会均等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含义,经历了起点均等论、过程均等论、结果均等论等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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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新伦理学》中,王海明先生却认为,平等的历史进步可以分为四类或是四种形式,即(1)法律-政治平等; (2)社会平等; (3)机会平等;4)经济平等。但是就具体的平等



问题而言又有三大平等,即政治平等、经济平等和机会平等。11可见,教育机会平等或是均等是教育平等思想发展的新阶段,也是教育平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机会平等原则之一是竞争权利的机会平等与发展潜能的机会平等:机会平等原则也是一种权利平等原则。但是,一方面这种权利本身并非政治或是经济权利等具体的权利,是获得这些具体权利之机会;另一方面,该原则所关涉的权利之机会,仅仅是竞争非基本权利之机会,而不是竞争基本权利之机会。由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机会平等原则已经隐含于政治平等与经济平等原则。所有人虽不能获得各种均等的非基本权利,却有同等的机会去获得各种非基本权利:即每个人获得这些具体权利的机会是平等的。这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前途是向才能开放的。‘作为向才能开放的前途的平等’机会平等分为两类:一类是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平等,它是形式的,表层的机会平等;另一类则是发展才能、作出贡献的机会平等,它是实质的、深层的机会平等。萨托利对机会平等的分析也为这种分类提供了前提:“我建议把机会平等再分为平等进入和平等起点。“平等近入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为平等的能力提供平等的进入机会……平等起点的概念则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力。”大体上说,机会平等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叫“竞争权利地机会平等”视竞争非基本权利地目标的机会平等,主要是获得职务和地位,权力和财富地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可以归结为“职务和地位唯才德是举而向所有人开放”。它是形式的、表层的机会平等。另一类叫做“发展潜能的机会平等”,是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手段的机会平等,主要是指受教育的机会平等。这种机会平等可以归结为“每个人的才德都有平等的机会去发展和发挥”它是实质的、深层的机会平等,也就是我所说的教育公平。

2.机会平等原则之二是社会提供的机会与非社会所提供的机会平等。机会的提供者分为两类:社会提供的机会与非社会提供的机会。非社会提供的机会主要包括:家庭提供的机会、天资提供的机会、运气提供的机会。首先,出生于不同的家庭,则所享有的竞争非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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