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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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垃圾污染环境,保障员工身体健康,营造安全卫生、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基地(厂)、宿舍、食堂等产生垃圾废弃物的单位、场所、区域。

3.管理职责

3.1.行政部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区分处理、监督

检查;

3.2.各部门下属的基地(厂)负责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垃圾,并按规定分类堆放、处理; 3.3.各部门、基地(厂)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垃圾分类意识,养成

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习惯;

4.分类定义:

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大类。 4.1.有害垃圾:是指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

者潜在伤害的,且应当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专门回收处置的废弃物,如废电池、

废硒鼓及墨盒、废油、废冷却液、废油墨涂料、废清洗剂(含包装容器)、废油手

(指)套、废油抹布、废日光灯管、废笔芯、废危险化学品容器、废药品等 4.2.可回收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塑料、废纸、废电线、废

金属等废弃物。

4.3.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公司无法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有资质的环卫部门外运处

理的废弃物,如建筑类、尘渣类、生活垃圾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

5.定点设置、分类存放管理



5.1.垃圾的处理应遵循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


5.2.垃圾定点设置:各部门依据垃圾产生的种类特点,严格实施分类存放,定点设

置,确保及时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分区存放,各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到底;

5.3.分类收集垃圾的容器,需贴有醒目的区别标示与使用指引说明; 5.4.行政部及各部门、基地(厂)需指定专人负责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5.5. 有害垃圾的处理

5.5.1.各部门按垃圾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垃圾不

得混合收集和存放;有害垃圾放置场所应具有防晒、防雨、防流失等功能。



5.5.2.各部门在运送有害垃圾时不能倾倒、洒漏,并严禁野蛮装卸。

5.5.3. 行政部或各基地(厂)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委托有“危险废弃物经

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行政部与委托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处理废弃物

的要求和责任。每次有害垃圾的移交都应填写《垃圾回收处理登记表》。 5.6.可回收垃圾的处理:在实施去害处理后,联系有资质的回收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并做好记录。

5.7.不可回收垃圾的处理: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产生途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6.定时处理

6.1.行政后勤部或基地(厂)每天定时处理垃圾废弃物,各部门及保洁员双方共同检

查确认分类工作,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产生部门负责分拣,否则不予接受。 6.2.各单位必须至少准备三个垃圾容器,用来存放不同垃圾,并确保在垃圾接受时

间段内有人交接。

7.违规处理

7.1单位未认真执行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1000元以下的罚款。

7.2.个人未认真执行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50-200元以下

的罚款

8.附则

8.1本管理规定由行政科、安全科负责编制、解释。


8.2本管理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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