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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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

现将《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农业农村局

202034

【此件公开发布】

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加强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经费保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集体经济薄弱村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建设村级物业项目、混合功能项目、异地联合购建项目、农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乡村旅游经济发展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 上级财政补助的相关资金;

(二) 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 市财政整合安排的其他相关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职,协同配合。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项目初审、申报、监管和初步验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由市财政局核定年度财政专项资金规模。

第七条 申请集体经济资金扶持的村级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组织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主要领导素质高,具有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和发


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所有村级集体经济收入须纳入村账代理中心核算。

(三)列入发展计划。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进入发展集体经济项目数据库。

第八条 项目谋划必须因地制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愿意承担,回报达到预期要求;项目选择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经行政村级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九条 项目申报需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填报《乐清市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申报书》,一个行政村一年内原则上最多报送一个项目,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预审查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项目评审会,确定列入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基建类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流程、项目预决算和招投标制度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内,政府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取邀标、议标、竞争性谈判、摇号等简易灵活的办法确定承建方。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审批服务,加快项目推进。

第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项目初验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达到项目验收条件的,报送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项目验收,对验收通过项目落实补助结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采取委托检查、重点抽查、绩效评价等形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集体收益增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审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三资”的监督和审计,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致使资金损失浪费的,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申请流程:

(一)农业资源开发补助。扶持荒山、荒地、荒丘、荒滩“四荒”空闲地、可养殖水面等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发展特色产业园、休闲观光园等村集体增收项目。

(二)物业项目建设补助。盘活改造村办公用房、会堂、旧校舍等闲置集体房产,发展物业项目;违章建筑拆后空间利用,低效地开发利用,新建物业项目;采取多村联合,异地购建物业项目等给予资金补助,增加村集体物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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