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层制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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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层制,利弊

科层制的利弊



科层制 理性官僚制又称科层制或官僚制。他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科层制的主要特征是:

内部分工,且每一成员的权力和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职位分等,下级接受上级指挥。

组织成员都具备各专业技术资格而被选中。

管理人员是专职的公职人员,而不是该企业的所有者. 组织内部有严格的规定、纪律、并毫无例外地普遍适用。 ⑥组织内部排除私人感情,成员间关系只 是工作关系.

一、以合理性作为科层论的学理预设“合理性”(rationality)或“合法性”legitimacy )是韦伯政治社会学的中心概念。可以说,他的政治理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这两个概念展开的,是对它们的进一步引申与发挥。合理性是韦伯科层理论的重要学理预设。 韦伯认为任何一种合乎需要的统治都有着合理性基础。既然科层制能够稳定地运作,且呈现出等级制的权力矩阵关系,它必然也是以某种合理性作为其实现前提的。他认为,层制是特定权力的施用和服从关系的体现。具有特殊内容的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特定人群服从的可能性可称为“统治”,此处的统治不包括纯粹暴力的控制,因而统治看来更多地限于自愿的服从。自愿的服从又是以形成个人价值氛围的“信仰体系”为基础的,作为个人,必得深刻认同信仰体系,才能取得行动的一致性、连续性而不致导致内心的紧张,并最终获得自愿的服从。韦伯把个人自愿服从的体系视为合理性或合法性体系,从而他对一个体系的认识排除了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合理性并不表现在事实的好坏之分,而是存在于看它是否被人们在信仰上认可,或者说,个人对一种秩序保持了它是一种合法秩序的信念,这就是这个秩序的“正当性”validity)或它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在正当性信念的支持之下,何来自权威的命令都会得到个人的遵从,而不论这些命令是否来自统治者个人,或通过契约、协议产生的抽象法律条文、规章等命令形式。

这样一个合法性来源或正当性信念可以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主观的正当性,包括情感的正当性(多表现为情绪的接近、亲和)、价值合理性的正当性(相信一个秩序体现了个人的美学、伦理或其他价值)、宗教的正当性(来自于对救赎需要秩序这一看法的认可)第二类是所谓客观的正当性,包括习惯的正当性(对已经成为过程或重复出现的事实的默认,及心理学意义上可表述为主要来自于外部压力的从众心理)、法律的正当性(对法律体系无论是出于内心的抑或外在的服从)。在这五种正当性信念的统领、号召或驱使之下,由内心向行动的发展方向又可判明为四种不同的行动类型:1)情感类型行动(情感的正当性)2)价值合理性类型行动(包括价值合理性和宗教合理性正当性)3)传统类型行动(习惯的正当性)4)目的合理性类型行动(法律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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