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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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冀民[2009]36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20 【实施日期】2009.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冀民[2009]36号)



各设区市党委宣传部、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林业局,各扩权县(市)党委宣传部、民政局、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林业局,省双凤山革命陵园:

今年是清明节被列入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第二年,为确保祭扫活动的安全、文明、和谐、有序,为群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祭扫环境,中宣部、民政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9]29号),对2009年清明节祭扫 1 / 2










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几点要

求。

1、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高度重视清明节群众祭扫管理工作,接此通知后,迅速将通知要求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传达至所辖区各有关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成立清明节群众祭扫活动领导机构,加强对群众祭扫活动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民政、公安、交通、铁路、林业、工商、城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明节工作方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共同组织和引导好群众开展祭扫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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