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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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审发[2007]29 【发布部门】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日期】2007.03.28 【实施日期】200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审发[2007]29 2007328日)



厅属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规范审计复核审理工作,落实审计复核职责,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在近年来施行《四川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办法(试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州审计机关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 1 / 3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机关内部质量控制,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项目复核责任,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 》、《审计署审计报告审核审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复核,是指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的程序、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的审计业务文书等复核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复核意见并承担复核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与电子文档材料。

第三条 审计项目复核实行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法制处复核,分管厅领导审定责任制。

第四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向审计组主审和组长提交以下复核资料。 ()审前调查记录、资料; ()审计日记;

()审计证据汇总记录及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 ()定性适用的法规依据;

()审计组主审和组长认为需要复核的其他资料。 2 / 3










第五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审前调查记录、审计调查记录、审计日记、审计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收集的审计证据失实的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计组主审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向相关的审计人员提出复核意见。 ()审前调查了解到的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和收集到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作出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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