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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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川府发[2003]29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1 【实施日期】2003.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03]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川府发 1 / 3










〔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

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 2 / 3


















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

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 省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及监督;省物价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购

第八条 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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