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单位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务拖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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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单位债权债务管理解决

债务拖欠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5.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07.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直单位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务拖

欠问题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截止2006年底,我市历届政府为市直单位举债和担保的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贷款、省财政厅专项借款已达31亿元,已偿还7亿元,尚有24亿元的债务余额,每年协议还款达2亿多元。由于用款单位拖欠到期债务近4亿元,导致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先后8次罚款2397万元,我市财政已成为全省的债务拖欠大户。上述债务均由市财政兜底垫付,市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加强市直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务严重拖欠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债项目管理解决外债拖欠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024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世发〔1998


491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树立偿债意识,切实履行还款承诺

各债务单位要顾全大局,多方筹措资金,按转贷协议履行还款承诺,及时向市财政局偿还本金、利息和承诺费。各债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偿债责任人。市政府对还款积极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奖励。对主动还款的单位,市财政将按实际到帐的还贷额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对一次性偿清到期本息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市财政给以2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对还贷积极且在年度内有还贷突出表现的单位,对其历年滞纳金还可酌情予以豁免。对还债不积极,故意逃避债务,特别是有钱不还的债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适当的处罚。处罚措施:一是对到期的债务逾期一个月未还的,按月息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二是停止项目单位及所在地申报新增贷款项目;三是市财政局通过财政扣款的办法,从欠债单位的财政资金中(救灾、赈灾、抢险资金除外)扣款,直接用于偿还债务;四是停止审批欠债单位购买小汽车和修建办公楼等;五是停止报批欠债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六是停止对欠债单位综合性的评先评优。 二、加大债权回收力度

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全权负责政府债权的回收和债务的偿还工作,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应还则还,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市政府债务的豁免或缓还。市财政局要成立专班,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不支持、不配合、有钱不还、故意逃债的单位,市财政局要争取法律和行政手段回收债权。对债权回收和债务清偿工作要制定考核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奖金来源:一是省财政厅的专项奖;二是市政府列专项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备案。收债人员要做到廉洁奉公,不得谋私利,不得接受债务单位的吃请,不得受贿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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