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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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制度

第四章 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银行票据的管理,防止损失,保证资金良好运用,提高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会人员办理支票、电汇、票汇(含承兑)、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

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第二条 出纳员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或定单)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

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向其它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财务经理及财务总监批准。

对有预付货款及应收帐款等债权的,应经主管会计核实一起清理结算。

第三条 采购员或客户领取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必须由

领用人签字。

第四条 对于没有发票、收据或入库凭据的付款,财务人员将该款挂申请经办人的

往来帐,以便以后催收发票或收据。申请经办人取得有效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审批并到财务部办理冲帐。

第五条 收到外单位签发的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办理转帐和向银行申请承兑。 第六条 收到外单位开出的远期结算票据时,应立即向有关银行咨询票据的真伪,

并在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各种内容及本单位经办人等在到期收到款项后,予以注销;到期未能收到款的应收票据,应及时采取追索措施。

第七条 结算票据遗失,直接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出纳员,并去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

续;愈期未用的银行结算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员,办理注销手续;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银行结算票据,出纳员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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