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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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

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环监[2018]28 【发布部门】60242 【发布日期】2018.09.13 【实施日期】2018.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环办环监[20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应当看到,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纠正违法排污乱象,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责任清晰。 1 / 2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

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

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排查,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等行业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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