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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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办宣教[2018]29 【发布部门】6024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09.13 【实施日期】2018.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

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的通知

(环办宣教[201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关于“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要求,结合各地执行《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 1 / 2










见》(环宣教〔201762号)情况,现将进一步做好设施开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年底前,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选择至少1座环境监测设施、1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1座垃圾处理设施、1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参观。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有条件开放的四类设施全部开放。 (二)分阶段目标

分三年完成总体目标。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四类设施开放城市的比例分别达到30%70%100% 二、开放条件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排水、环卫)部门应明确设施开放的必要条件和要求,结合当地设施单位情况,加强对公众开放工作的统筹安排、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推动各类设施单位尽早达到开放要求,并向公众开放。

(一)开放单位应具备《环境监测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指南(试行)》等四类设施工作指南中规定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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