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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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地税发[2003]471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2.01 【实施日期】2003.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税务报验登记管理办法 (琼地税发[2003]471 2003121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出经营的税收管理,有效监控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 / 2










一、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外地经营项目的证明材料(如施工合同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中标通知书,经营项目批文或经营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资料齐全,即可受理开具《证明》申请。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资料齐全,外出经营项目经审核属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出审核意见报()税务局(分局)审批。

二、县()税务局(分局)审核批准后,按照一地(外出经营地)一证的原则核发《证明》。

三、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将《证明》(第三联)寄交经营地税务机关。 四、《证明》中要注明对申请人的税款征收方式,即注明属“查帐征收”或“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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