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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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省局机关的财务行为,加强预算管理,保证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局领导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单位,以及由局机关支出经费的单位。 第三条 局机关部门预算是反映机关所有收入和支出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局机关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分工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机关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财务装备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有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所管事项相应经费的预算建议、使用和审核。

第四条 部门预算的内容

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转的经费结余、财政预算拨款和其他收入。

(二)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人员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其他日常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专项公用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专项公用支出包括:印刷费、会议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公用支出。 (四)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及服务。 第五条 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

部门预算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标准表式和编报要求,反映所有收支内容。 (一)按照优化支出结构、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好各项支出,收支平衡。 (二)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收入预算,不得遗漏。

(三)各项支出预算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详细具体。项目支出预算要编制到具体项目,并附有说明,有的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部门预算按年度编制。 第六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

机关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招待费由办公室提出预算建议数;

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购置、维护费用,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维护费用由信息中心提出预算建议数;

医疗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由机关服务中心提出预算建议数;

培训费由人事处提出预算建议数; 宣传费由政工处提出预算建议数;

局机关图书购置费和活动费用由机关党委提出预算建议数; 印刷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等由各处室按照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提出预算建议数。

各处室需在每年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建议数。

以上预算建议数由财务装备处审核、汇总,编制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形成完整的部门预算草案,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部门预算的报批

局机关部门预算草案经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财务装备处将预算控制指标分配给局






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处室按照分配的预算指标执行。 第八条 部门预算的调整 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政策调整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由有关处室按部门预算编制、报批的程序,提出详细调整意见,送财务装备处审核,财务装备处定期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各项支出实行预算控制、分工负责的管理办法。有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事项经费支出审核。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预算执行责任人。 办公室负责机关办公费、邮电费、会议费、招待费的审核;

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购置、维护费用,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维护费用的审核;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医疗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的审核;

人事处负责培训费的审核; 政工处负责宣传费的审核;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图书购置费和活动费用的审核; 各处室负责本处室差旅费的审核; 财务装备处负责其他支出的审核。

(二)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没有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三)经费报销实行审批制度。各项支出由经办人和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出较大还需经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3000元以下支出的审核;财务装备处负责3000--5000元支出的审核;5000元以上的支出须报分管财务的局长审批。

(四)严格报销手续。报销人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签名,并简述事由。有明细单据的,必须在凭证内附明细单据,所有单据要求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五)支出项目发生后,应立即办理结算报销事宜,不得超过7天。 第十条 部门预算的监督

(一)建立收支报告制度。财务装备处应定期向局长办公会报告机关预算执行情况。 (二)严格内审监督。机关预算执行按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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