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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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管理办法

浙江树人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浙江树人大学学分制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对象

1.在校生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在校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不满意者。 3.在学习年限内有不合格课程的结业生。 第二条 重修方式

在校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因教学计划调整引起的当学期开课的课程也可申请重修。每学生每学期课程重修申请门数不得超过四门(毕业班学生除外)

1.跟班重修。当前学期有相同的开班课程,并且与正常上课不冲突的情况下,学生应申请跟班重修。要求学生在教室容量允许的情况下选择跟班重修。

2.组班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停开、跟班上课教室容量不足或跟班课程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的情况下,教学单位可组班重修。

第三条 教学要求

1.跟班重修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与考勤,原则上学生重修课程修读时数不得低于该课程的二分之一。

2.组班重修学时为8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并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并检查批改,上课考勤、作业等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记载的依据。

第四条 成绩考核

1.无论何种重修方式,均应在15-16周组织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学单位具体落实。

2.若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可申请重修缓考。 3.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不得进入课堂修读课程和参加重修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4笔试考核的课程试卷直接使用期末考试三份试卷中未使用过的那份试卷,若已全部使用,任课教师须另出一份试卷,要求与期末试卷难度相当,教务处届时将组织试卷抽查。

5.重修考核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不得补考。


6.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重修课程学分成绩登记表”,在考试结束三天内交教学单位,成绩由教学单位录入教务系统,登记表原件存档,复印件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1.跟班重修工作量按1学时/生的标准计算。

2.组班重修工作量按重修人数分类计算。实际重修工作量=组班重修学时×系数,系数参考值为:5人以下系数为0.3510系数为0.51015系数为0.815人以上系数为1

3.每学期计财处据重修人数、课程性质等将重修工作津贴按比例划拨至各教学单位,该核算额包含了教师的授课津贴和教学管理费用等。在此基础上,各教学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具体的发放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办理程序

1.每学期第一、二周学生填写《浙江树人大学课程重修申请表》报学生所在学院,学院审核、汇总后交计财处。

2.申请重修的学生携带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的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计财处交纳重修课程的重修学分学费。

3.每学期第四周教务处公布全校重修名单,各教学单位根据重修人数确定学生的重修方式,下达重修课程任务书、落实任课教师,并将重修安排报教务处审核。

第七条 缴费标准

按照《浙江树人大学学分制收费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校生实践环节需重修者可参照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00九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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