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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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一、重修教学管理 1、重修范围

1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经正常补考仍未取得学分者,该课程必须申请重修。

2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必须申请重修。

3选修课未取得学分者,可选择重修该课程,也可选其它课程。

2重修形式:重修分为跟班听课、组班授课、辅导答疑三种教学形式。

1)跟班听课:对当学期开出的课程,各系(部)一般不另组班重修(特殊情况除外)学生根据课表选择教学班级跟班听课;

2)组班授课:某课程的重修人数超过30人,开课部门应组织相应的教学班,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学习指导;授课主要讲授重点、难点,授课学时一般为课程计划学时的二分之一;

3)辅导答疑:低于30人的课程,原则上不组织教学班,开课部门应相应的老师进行学习辅导。答疑时间不少于


每周一次。

3重修安排:对当学期学院开出的课程,学生到各系(部)查看全院课表,根据自身时间安排,选择所需重修课程的教学班级跟班听课;对当学期未开出的学院统组织的考试课程,教务处在与有关系(部)协调后统进行教学安排,其余重修课由各系(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教学安排,并于第5周将重修课程教学安排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重修课程的教师安排和全院重修课程教学安排的总体协调。第6周组班授课、辅导答疑重修课正式行课。各系(部)按照教务处和各系(部)所发的重修课表通知本系(部)重修学生。

4、重修考试与成绩记载:

1跟班听课学生,其重修课程考试跟随该班级课程期末考试安排。组班授课、辅导答疑课程的考试由各系(部)组织,其考试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考试的前一周。重修课程的命题标准,制卷、阅卷、考务工作仍实行教考分离原则。

2课程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或系(部)教务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登录。课程考试成绩通过的按正考成绩登记。

二、重修办理程序

1需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系(部)提出重修申请,经系(部)主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学院教务处批准。


2重修学生应按重修课程学分缴纳重修费(收费细则见有关规定),实行先缴费后排课。

3每学期第14周,学生到其所在系(部)查看课表并根据自己学习安排向教务处提交课程重修申请,教务处根据学生成绩情况,开出学生重修课程交费单,核对重修费,办理和发放学生重修证以及登录已交重修费的学生信息。

4、开课部门教务人员负责下载教务管理系统中的重修学生名单交给开课教师。

三、经教务处批准并且备案申请缓考的学生免交重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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