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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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

公安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局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合法、透明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各级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工作,以及直属单位、警务助理、特种警务等相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局财务工作必须坚持“法定运作、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流程透明、资金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人员须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恪守廉政,提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坚持节约用钱、防范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保障财务安全。

第二章:财务预算和执行

第五条我局财务预算和决算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按照年初正式编制的预算和会议审定的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当注意预算支出与收入平衡,严控支出,节约用钱,严禁超标准、超规格、超预算安排支出,严防“四风”问题。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依照年初预算和会议审定的调整后的预算,编制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应当及时评估、调整。


第八条各单位完成项目审批后,应当及时上报财务部门备案,并经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审核。

第九条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和经费用途,发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应当报省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各单位在规定的项目、计划和经费使用范围内实行自主权支配。无权使用的经费,应当及时返还财务部门。

第三章:经费核算和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核算正确、及时。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财务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正当性、有效性。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财务账务和凭证的制度规定和格式,确保财务账务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财务账务和凭证进行定期、随机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防止财务失误和漏洞。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和收集各单位的账目、资料和相关财务数据,及时评估和分析各单位的财务情况,做好财务监督工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流程,确保资金安全;对于冗余的资金及时进行储备或归还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核对余额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流程,避免资金闲置和滞留,及时调度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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