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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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

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4.30

【字 号】苏国税函[2010]101 【施行日期】2010.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

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010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总机构在我省且省内设有二级分支机构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省内分支机构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8]42号)第一、二条规定预缴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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