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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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

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09.14

【字 号】吉国税发[2001]194 【施行日期】2001.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9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函[2001]38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模拟网退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64)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吉林省移动通信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办法的实际情况,确定由省级移动通信公司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5%的比例,在长春市集中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为确保我省移动通信公司模拟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工作在2001底完成,有关模拟网退网造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一由省移动通信公司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模拟网退网后,模拟网用户拖欠的月租费、通话费确实不能收回的,可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有关凭证,经市、州国税局审核确认后,作为坏帐损失处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模拟网退网过程中,当地移动通信公司按规定发生的补偿支出,经市、州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各地国税机关在移动通信公司模拟网退网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工作中,要认真执行有关税收政策,并按照总局要求及时进行总结,于200212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9552412acf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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