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2022-04-21 06:48:15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QQ:admin处理,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厦门市,桑拿,暂行,按摩,规定







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1989]334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9.11.08 【实施日期】1989.11.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121 实施日期:2001121日)废止(原因:设定处罚、97年公安局已发文)

厦门市桑拿按摩业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11月8日 厦府〔1989〕综334号)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桑拿按摩业的合法经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按摩业包括桑拿按摩业、理发美容的按摩业。

1 / 2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内设以医疗为目的的按摩科、室,按卫生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不

属本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桑拿按摩业只限于涉外宾馆、酒店开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经批准开业的,不得租赁和承包给个人经营。

理发、美容行业开设的按摩项目,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但只限于头部按摩,由理发、美容师在美容座椅上进行,不得另设按摩室、按摩床(椅)和专门按摩人员。

第四条 开办桑拿按摩业,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4afc43de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a0.html

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