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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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内容如下: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学校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物品采购原则及职责范围

财务处是学校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是校长管理财务的参谋和助手,负责办理一切财务手续,所有物品的购置都由财务处指派专人前去刷卡或支付现金。购置物品原则上按谁主管谁负责。采购物品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文件,到定点单位采购,并且至少需两人经手(财务处采购员和主管部门人员)

学校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劳保用品、基建、维修物品的购置,由总务处负责;食堂、宿舍设备及床张的购置,由生活处负责;教学实验仪器、图书的购置,由技术处负责;文体器材的购置,由政教处负责;活动奖品、行政办公用具的购置,由办公室负责。

三、审批程序


1.500元以下的购置和正常开支,由处室办理,主管领导审核并批准。

2.500元以上(含500元)5000元以内的物品购置、基建项目,处室要先做出用款预算表或写出市场考察报告,注明产地、品名、规格、报价等,经主管领导审核,报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其他正常开支,亦需经校长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

3.5000元以上(含5000元)20000元以内的基建项目,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其他正常开支,处室要做出用款预算表或写出市场考察报告,经校长和主管领导审核,方可实施。

4.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基建项目和物品购置,要在认真考察市场的情况下,在校长或主管领导的主持下(至少三人组成评委会)进行招投标(大额项目要有纪检监察人员参加),然后经党委研究批准并做出会议纪要后,方可实施。

5.未经党委研究,20000元以上的开支,财务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或预付资金。

四、签字手续

所有开支均由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加盖财务审核章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单据一般性项目如车船票、差旅费、电话费、小额物品购置等要有经手人签字、主管副校长签字,二者缺一不可;购买入库的物品单据,要有保管员的收到签字;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报销单据,要有分管固定资产责任人签字,最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签字报销。殊项目如电费、临时工工资、奖金、加班费、招待费、福利物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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