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务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023-05-11 05:40:11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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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务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减少现金结算,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2.我校公务卡为银联标准信用卡(贷记卡—即先消费后还款),由职工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发卡行)签定申请协议、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申办、职工个人持有使用。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职工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3.公务卡仅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初始授信额度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4.差旅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

5.实行公务卡管理方式后,学校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6.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履行逐级请示规定并获同意方可消费,否则不予报销。


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7.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8.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协助解决(可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或者存入现金)。

9.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程序经审核批准并附刷卡消费凭条、发票等原始凭证到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或经财务部门同意,办理借款手续后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

10.学校财务部门在收到持卡人的报账凭证时,应进行登记,并注明收到日期、凭证名称、审核确认拟报销数额等情况。

11.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审核确认的报销金额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说明并及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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