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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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一、各分公司(含基地,下同)执行公司《财务管理规则》。对《财务管理规则》中一些具体的条款,凡不适合分公司执行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分公司的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分公司的各项支出由总公司核定、划拨;营业收入(税后)全额上缴总公司。

三、为有利于资金调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各分公司的存款(专项拨付款除外)限额为伍万元(含库存现金),超出部分各公司应及时上划总公司。如不能及时上划的,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总裁批准,方可留存。

四、各分公司的会计报表应于次月3日前报总公司财务部,以便并表。各分公司还应于每月的12日、22日填报收支旬报,报总公司财务部汇总。 五、各分公司要严格资金管理和现金管理,各类款项的支付、划转,均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签字。

六、各分公司要严格费用管理,建立健全费用管理制度。各分公司每月应编制费用开支预算明细表,于当月28日前将次月预算,报总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公司总裁批准后实施。今后逐步过渡到总额控制,实行包干。各分公司不得未经许可,直接在营业收入中列支各项费用。

七、各分公司的人员工资,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发放。各分公司应于发薪日前5天,将工资资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审核后,划拨工资总额,由各分公司造表核发。

八、各分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规则》和本办法,制订款项支付及费用开支的具体审批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九、各分公司主办会计任用或离职均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离职应办好交接手续,由公司财务总监指定专人审计并负责监交。

十、各分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和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未尽事宜,各分公司应及时报告,以便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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