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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审计局关于兰州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停车费报销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审计局 • 【公布日期】2012.04.2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2.04.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审计局关于兰州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停车费报销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审计局、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六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250号)文件精神,为了大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我市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城市建设、道路改造、停车场建设,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市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10号)、兰州市财政局、兰州市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动车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兰财非税【2011】94号),决定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所有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使用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如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院内、商场、物业小区停车场(库)、地上停车场、私人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收费继续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务发票,纳入地税部门管理范围。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停车费报销票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2012年4月1日起,凡是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收取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各交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2、从2012年5月1日起,甘肃省财政厅印制的“定额专用票据”是全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停车费财务报销的唯一合法凭证。除财政票据以外的任何票据都不得作为报销停车费的有效凭证。 3、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停车费报销凭证要严格审核。如违反停车费报销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财务人员给予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兰州市财政局 兰州市审计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4b2bc40c75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d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