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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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鼓励学术创新,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在编的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以及以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上述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社会公德,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四)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资料。

(二)抄袭他人的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三)伪造或不如实上报学术经历、论著发表、专家鉴定、有关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证据。

(四)未实际参加项目研究或者论著的写作,而在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尚未经过学校或其它学术机构论证过的重大发现或研究成果,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误导他人。

(七)故意夸大所申报的科研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科研项目。

(八)违反保密规定,把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如国家、单位、集体或他人的技术、学术秘密)传播给他人。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五条 学生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在提供答辩的毕业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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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四)通过粘贴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毕业论文。

(五)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研究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六)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学院处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学术规范工作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院学术规范行为,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向学术委员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工作组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工作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 学院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全院广泛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二)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道德建设的政策调研、咨询评估、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三)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四)学院管理部门对于不得泄露的讨论、评审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四章 调查、处理程序及其应用

第八条 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向学术委员会举报。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应于30日内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应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规范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直接师生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经学术委员会调查,当事人违反学院学术规范等问题,学术委员会应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将审议结论及处理意见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如有可能)。如果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结果不服,可在接到书面通知7日内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听证,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当事人违反学术规范的处理意见报院务会。院务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部门在有关人事录用、职务晋升、项目申请、考核评估和学生学位获取、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认真审查候选人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对违反学术规范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院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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