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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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投资和经营行为,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条 学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学校所属企业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监察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处、房地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经资委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权益,下达经营目标任务,对学校所属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资产公司对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权,对所投资企业的国有股权实施经营与管理,承担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 学校所属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和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和配合学校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资办)挂靠计划财务处,是经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和学校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部门,主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 经资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资产公司经营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

(二)负责传达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经营和学校所属企业管理的上级文件精神,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据经资委议事规则,收集经营性资产的相关议题,组织召开经资委会议,做好有关会议纪要,监督检查经资委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经资委报告;

(四)按照《重庆大学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完成校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工作;

(五)经资委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八条 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并实施股权管理,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九条 资产公司指导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所属全资、控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条 资产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由学校委派,负责资产公财务管理工作。资产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委派财务管理负责人。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要理顺全资、控股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严控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 经资委代表学校享有对资产公司的投资收益权,对资产公司的经济收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监督。资产公司对其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企业享有收益权,通过对上述企业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考核监督的方式,确保其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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