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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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房地产单位

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京房财字[1992]576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2.11.05 【实施日期】199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房地产 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5日 京房财字(1992)576号、

京财会(1992)2404号)



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建综〔1992〕349号“关于修订、印发《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会计科目。除制度上有规定者外,本市拟增设如下一级科目:

1.将“111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科目分设为“112业务费”、“113房屋 1 / 2








修缮费”、“114房产税”、“115劳动保险费”、“116房地产管理费”、

“117经租房产折旧费”等科目。上述科目的使用方法按照“111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的科目使用说明办理,在编制资金平衡表时,合并填入“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项目(第21行)。

2.“573代管资金”。本科目核算单位代为管理的“文革产”房价款和其它暂存的房价款。收到价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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