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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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学校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学校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学校各部门及员工对学校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现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并经董事长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二、现金收付原则: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财务不予付款; 2.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员工借款管理的规定办理;

3出纳不得擅自将学校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

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董事长书面许可除外,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出纳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学校资金; 三、现金收入和支出:

1.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全部送存学校指定银行账户;

2.支付现金,应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提取,学校任何员工不得以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

严禁坐支现金;

3.学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截留学校的现金收入,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应及时上缴财务; 4.支付现金在1-5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5-10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

3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事先未通知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业务学校紧急、重大的非日常事项例外;

四、现金报销时间规定:

1.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验收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报销; 2.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

3.员工向学校的借款在年末应全部还清,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部书面说明原因的,财务部有

权直接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五、库存现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学校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禁止超过限额备用金;

2.办理现金业务,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

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3.财务人员必须每日核对库存现金,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

后按照董事长审批签章后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4.财务每月末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

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5.现金保管要有安全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六、处罚:


1.对违反本制度照成学校损失的,视其情节严重,结予处罚,并保留以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

;

2.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冲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存小金

,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截留收入,逾期报销的,除给有关人员处罚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20%的罚;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第二章规定的可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保管;

三、为随时掌握银行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入,按各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

四、财务人员应定期到各开户银行收取银行结算凭证,对所有的银行结算凭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和杜绝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并每月末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第四章资金管理审批制度

一、日常管理费用的管理

所有费用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学校,可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

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一业务审批流程: 经办人提出申请——→分校执行校长核准——→财务审核——→董事长审批

——→财务付款

二业务范围: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

1.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规定: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须经行政部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

,报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报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3汽油费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办理,主卡由行政部管理;4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

2.学校办公用品、学校聚餐费用等由各分校采购管理,学校制定预算; 三办理标准

1.经办人要求财务开具的支票如果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学校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证明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凡是支付现金,必须取得收款方现金收据,如果收款方是个人,须取得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收条;

2.涉及采购、应酬等费用,须提前作预算申请并经学校领导批准,无审批单财务不予报销;

3.所有关于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超过会计年度指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发生的费用,学校不予进行报销;

5.费用报销时间一般定为每月25日报销,紧急购买材料及其他特殊款项不受此时间限制; 6.一般费用报销小于1000元可以现金结算,大于1000元通过银行包括支票、网银结算;如果大于

50000元需要用现金支付,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财务与银行预约后才能报销;

7.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类日常费用必须凭发票报销,所有原始单据不得丢弃;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

,如遇特殊情况须取得对方有经税务同意的证明以及学校领导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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