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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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的有关规定

为了让危重病人在我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防范医患纠纷,根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管理规定,现就医师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作出以下规定,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第一条 病危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 第二条 病危、病重通知书书写内容包括所患疾病的名称和风险程度、病情变化或发展出现危及生命的原因、通知日期和时间、患者亲属或关系人签名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签名并注明科室。

第三条 病危、病重通知书必须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签发,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不得签发。 第四条 下达病危、病重通知书时应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告知家属患者所患疾病及其严重程度和危及生命的风险,并在医嘱和当日病程记录中记录。

第五条 患者所患疾病或病情突然变化随时可能危及生命时,应立即下达病危通知书。

第六条 患者所患疾病一般情况、生命体征比较稳定但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时,应下达病重通知书。

第七条 病人有如下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入院后应立即下达病危通知书,并至少经过72小时后方可撤销病危或改下病重通知书。


1、生命体征不平稳

2、外伤(车祸、爆炸、高处坠落等)致重度颅脑损伤、胸部挫裂伤并内出血

3、肺部感染并伴有高热的婴幼儿 4、各种休克

5、重要脏器出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 6、意识障碍 7、脑出血、脑梗塞

8、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心衰、恶性心律失常 9、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 10、中、重度中毒 11、肺栓塞

12、急性、重症胰腺炎

第八条 病人如有以下情形入院后应下达病重通知书, 并至少经过72小时后方可撤销病重。

1有心脏病、高血压、冠心病及老慢支等陈旧性疾病并伴有心功能Ⅲ~Ⅳ级的六十岁以上老年人。 280岁以上老年人。 3、长期卧床的病人。

4、恶性肿瘤伴重要脏器转移。 5、各种实验室检查结果超过危急值。 6、轻度中毒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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