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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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长沙市工务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局所签订合同项下的各参建方,包括: 1、工程类合同承包人:施工企业; 2、设备材料采购类合同供货商; 3、咨询服务类合同的受托方; 4、其他合同中的当事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检查依据

1、检查项目所签订的合同文本(含所有合同附件) 2、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

3、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二)检查内容

1、转包、违法分包及资质挂靠; 2、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

3、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人员变更管理及廉政管理; 4、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的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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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合同约定方式的检查; 2、现场核查或抽查;

3、为保护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涉及与项目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合同公正履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投诉,并依据投诉内容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项目管理部、局机关处室和政府职能部门三者结合的措施。

1、现场项目管理部:依据合同承担施工项目现场合同履约管理,负责日常考核和统计工作;对参建方的违约行为及时上报局机关处室;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2、局机关处室:依据合同,各处室负责处室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履约管理工作;依据现场项目管理部上报的参建方违约行为发出整改通知书;负责处室职责范围类的咨询服务类项目、其他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合同履约管理和日常考核、统计工作,以及整改和督促落实工作;

负责相应的违约行为的违约金处罚工作;承担相应的违约违法行为上报政府职能部门并申报相应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

3、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我局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参建方合同违约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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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程序

现场工程师、项目管理部、局机关处室、政府职能部门逐级上报,或者交叉并行程序。

1、现场工程师、项目管理部:依据合同落实现场履约的各项检查,负责局机关处室、政府职能部门的现场检查的日常工作;

2、局机关处室:依据合同和项目管理制度,承担施工项目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工作,以及咨询服务类合同和其他合同当事人的目标考核工作,根据检查结论,上报局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3、政府职能部门:依据行政职能及行政法律法规专项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按合同相关违约约定,作出要求限时整改、更换不称职人员、扣除违约金,不良行为预告知等违约处罚决定,并根据对违约处罚决定的整改情况、违约行为的性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实质性损害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形,可同时上报政府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

2、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对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违约行为进行核实和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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