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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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受害者多为女性的原因

学号:0702030201 班级:07计算机2 郭凤霞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多生在女性身上。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发展的因素。论其原因,我们难看出,无论是从妇女本身而言还是,从外围的环境来看。我们都应该对其更加的重视。找到合理的方式方法解决这个普遍的现象。我们都应当在萌芽,发生,发展,结束在发生的规律中,寻求中方法切断它的发展蔓延的途径。更好的保护妇女的利益,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关键词:家庭暴力 政府干预 妇女庇护所

一、 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女性的提出

家庭暴力可以说是一个古老的课题。所谓的家庭暴力就是指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它伴随婚姻的产生而产生。所谓的婚姻就是指这是一种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属性,自然法则会用异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类生命繁衍生息。时代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慢慢显现出来。主要是因为,在自然小农的经济社会中,婚姻是一种劳动的分工组合,也就是所谓的“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女子的地位不在是像母系时代时那么重要,反之,男子的地位慢慢建立起来。这为男子实施家庭暴力,提供了历史的条件。很多的家庭暴力事件,开始浮现出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数为女性和小孩。因为,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比较弱。而在受害者当中,据调查,很大的一部分是发生在女性当中,大多数的施暴者都是男方。

二、 家庭暴力多为女性的具体原因

从调查分析情况看,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有诸多方面,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1、由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传统的、现代的、本土的、外来的思想、文化、观念、习俗的激烈碰撞中,思想迷失了方向,道德观念特别是婚姻道德观念发生了错位。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使妻子“左右不是”,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30%

2、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妻子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妻子和别的男性说话,不许妻子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妻子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一些男性沾染上不良习惯,整天贪于玩乐,游手好闲,在外赌博、酗酒、嫖娼无所不为,有的横行乡里,危害百姓,是人见人恨的恶霸。这些人无家庭责任感,有不顺心的事就回家向妻子、孩子耍威风。如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男方就扬言要杀其全家,在他们的威逼恐吓下,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因为丈夫无端猜疑,时常施以殴打,妻子忍无可忍,杀夫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像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作祟引发家庭暴力。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发威逼打骂妻子为能事,常常因一点点生活小事,对妻子大打出手,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这种情况占23%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劳动社会化程度不高、生育风险还基本上由女性自身承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女性处于下岗、业率高,再就业难的境地。据统计,截止今年9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女性12.95万人,占总数的48.6%,而在岗上的女性,多数仍处于从事繁重面临简单劳动行列之中,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与男性相比,女性仍属于低收入群体。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这就造成了其在经济上过于信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内部事务,不予过问,不予干预,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6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7、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而未能给予及时的、大张旗鼓谴责,对致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存在的因素。怎么样在起发展中的现在找到一个较好的方法,来切断其发展的脉络,从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从,家庭暴力的发展入手。也就是说从家庭暴力的萌芽,发生,及发展结束。当家庭暴力在萌芽阶段,即夫妻双方刚建立家庭关系,如果女方一旦发现其有家庭暴力倾向时,就应当适当的与家人沟通,朋友沟通,争取在其发生之前就能解决解决婚姻关系,使暴力扼杀在摇篮状态。当家庭暴力发生的同时,在寻求法律帮助时,政府部门应当进行适当的调节,如果调节无效的,应当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降低家庭暴力再度发生。使妇女能够通过,姻的解除,从而走出家庭暴力的阴影。并且,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让一些偏远地区的人们,受到关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教育同时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让她们知道,什么叫做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发生的时候,不应当是一味的忍受,而是通过正当的方式,方法寻求帮助,已解决存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家庭暴力。对于,受过一些教育而但并未通过正当手段保护自己全力的女性。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用实例来告诉她们,通过忍让并不是保住面子的方法,也不是维系家庭稳定的最好的途径。让她们,提高自我的保护意识,走上自救的道路,寻求正当的方法,来解决婚姻问题。如果,在寻求法律援助未果,但家庭暴力持续发生,那么,妇女可惜另辟蹊径。寻找妇女庇护所,或者妇联。她们有很多 是政府,及地方自发性组织,可以帮助妇女家庭空间上的束缚,走出充满家庭暴力的高墙,找到另一个没有家庭暴力的空间。并且,在她们的帮助下,学会找寻其他的方法生存,而非只是依赖于丈夫。在其过程当中,最为重要的笔者认为是,媒体,社会,各方面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妇女知道家庭暴力并非是发生在其一家一户的事情,是种社会的普遍现象。并且通过宣传,不光可以教育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同时还可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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