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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7.03.02 • 【字 号】济政办字[2007]10号 • 【施行日期】2007.03.0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市辖区内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7]10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5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高速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内容。此次整治范围包括全市所有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可视范围内的环境。主要整治内容是:绿色通道缺行断档;垃圾乱堆乱放;无规划坟墓和乱搭乱建;沿线村镇环境脏乱差等。 二、整治标准。绿化缺行断档要按照绿色通道标准补齐,达到和谐美观;限期清理垃圾堆,彻底根除垃圾场,严禁再出现新的垃圾场;无规划坟墓及乱搭乱建影响景观的,要通过植树等适当措施进行遮挡,严禁再出现新的乱建坟墓及乱搭乱建现象;对村容镇貌不整洁的,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设计和改造。 三、整治时限。全市所有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可视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工作要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其中,垃圾乱堆乱放问题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规范完毕;绿化缺行断档、无规划坟墓和乱搭乱建问题在2007年9月30日之前解决;沿线村镇环境脏乱差问题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整治完毕。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全省高速公路隔离栅以外可视范围内路域环境问题排查表(济南辖区,附后),严格整治标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整治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情况。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52c8680aba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