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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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关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在欢呼社会进步的同时,越来越关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如何处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事业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呢?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一探讨。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独立性决定其以“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

社会保障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体制,它包括经济制度,但并不限于资金筹集,发放,管理和运营,不仅仅是现金保障,还应该包括服务保障、权益保障、组织保障(老人和病人的协会等等)乃至精神和文化保障。现金保障当然要做好,这是基础和必要条件,但不能陷入“经济主义”。因此,不宜简单的提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政治制度,政党制度,宗教制度一样,社会保障制度有自己的独立内容。尽管这些制度也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甚至是为它“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还包括某些经济制度,但毕竟有其自身独立性,不能归结为“市场经济体制”。所以也不能一概而论地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视为社会保障内部原则。



就作用于社会个体的角度而言,市场经济给社会个体提供了趋利的空间,而资源又是稀缺的,所以才要依靠竞争在竞争的优胜劣汰中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高效率,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共品,个人生存发展权利维护的实现程度并不受他人介入的影响,个体与个体之间是非竞争关系。而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每一个人维护自己生存发展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就对社会整体发展来看,市场是讲竞争讲效率的,但它必然拉大贫富差距,造成一部分社会群体在资源配置上的弱势和不利地位及基本生活的无助和窘迫。所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实现“兼顾公平”,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二次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社会保障制度应以“公平优先”,而社会保障制度要讲效率是指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效率的影响和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效率问题。而不是指望社会保障本身产生多少直接的经济效益。所以对于社会保障本身,就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二、公平优先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的最本质的体现是道义的公平(它的表现形式为待遇公平,社会保障施用对象其义务、权利不是对等的,而是对应的,甚至对尽义务较少的低收入阶层在待遇上有倾斜)。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中一种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它以名义上的经济公平(每个工作者平等缴费或交税而获得平等的保障权利)引导出实际的道义公平(经济弱者受到经济强者扶助)揭开道义非功利性的面纱,可以看到道义深刻的功利性,(只有社会福利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才值得我舍小利而取义),所以社会保障本身所体现的道义上的公平恰恰赋予了它对社会效率的巨大的间接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的实施可以缓解贫困,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调节收入差距,缓和阶层矛盾,倡导和谐的人际关系,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从而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这是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环境条件,这无疑也是提高社会效率的重要前提。2、社会保障可以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社会


保障的实施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消除各种社会风险的侵害,免除后顾之忧,从而调动社会成员的劳动积极性。这是提升社会效率的主观前提。3、社会保障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所需劳动力的供给。社会保障的实施不仅可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维持社会成员的生活,使其恢复、补充和保持充分的劳动力以备发挥,而且社会保障还提供健康保障和教育培训保障,从而提高社会成员的身体、心理和技能素质。因此,社会保障可以提高人力资源的存量,这是进行扩大再生产、提高社会效率的因素。4、社会保障可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是提升市场(社会)效率的重要一环,社会保障制度对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的促成,也就间接地对提升社会效率做出了贡献。



人人都可能成为弱者,人人都有维护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决定了社会保障参与性上的公平原则,即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障的机会是均等的,社会保障的待遇并不因为收入、地区差异而有歧视性差异,从这一点讲,我国的社会保障有违公平原则。



首先,我国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别。这是以户口性质作严格划分的。以户口性质而定,我国有近80%的农业户口。长期以来,他们完全被摒弃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全部的保障依赖于家庭和土地。目前,农村中唯一的国家正式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虽然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实施的情况也相去甚远。但这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真正是现代社会保障意义上的保障措施。这项事业从基金的筹集上就采取了个人和集体共同负担的原则,同时强调了自我保障的思想,打破了我国社会保障中一贯的“赐予式”模式和依赖国家和企业的观念。并且在组织管理上也统一由民政部门的专职机构管理。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广大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很低。



反观城市人口的社会保障水平,比农村人口高得多,相对于我国的基本国力而言,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已是极充分了。很长一段时期内,居民享受的范围不仅有养老、医疗、工伤、残疾、死亡和生育等各项保险或救助项目,还享有食品补贴、住房补贴或分配、交通费用补贴等等发达国家才会涉及的保险项目。我国社会的二元结构在这里得到了充分体现。 但是,在城市人口中,不同的社会成员之间所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又千差万别。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对象非全民化的又一表现:即各部门、各企业、各种不同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都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和项目差别很大。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参与性上公平原则的缺点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产生不利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最近两年来,为了有效扩大内需,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启动农村消费的措施。但成效并不明显。农村消费并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启动和升温。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97年县及县以下消费品零售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为39%1998年为38.7%1999年进一步下降到38.6%。农村消费如此启而不动,固然有很多原因,但我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许多农民虽然有改善生活的强烈愿望,也有相应的消费能力,但由于担心老无所养和各种风险而不敢消费。因此,要有效启动农村消费,进而扩大内需,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来分解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增强农民的消费信心,促使广大农民既增加即期消费,又激发其潜在的社会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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