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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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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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的谦抑性

作者:孙延朋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2

【摘 要】刑法谦抑性,是当代刑法价值理念之一,在现代刑法中有其独特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我国刑法不断完善的今日,这就需要我们理性地认识刑法谦抑性的地位和作用,在结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正确认识刑法的谦抑性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刑法的谦抑性;《刑法修正案(八)》;犯罪化

刑法的谦抑性是衡量一国法制建设和刑法发展的重要标准,也是一国法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也出现了很多新型的犯罪方式,例如醉驾、飙车等行为,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将上述行为规定为犯罪为,这对我国刑法谦抑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谦抑性的释义

关于刑法的谦抑性,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少用甚至不用(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张明楷教授则认为,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就是刑法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并且在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的基础上,将那些适用其它法律和较轻的制裁不足以抑制的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进行处罚的原则。

上述两个观点虽有不同之处,但其对于刑法谦抑性的基本含义却有统一的认识,即认为在适用刑法的过程中都要考虑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的必要性,同时认为刑法具有补充性和最后手段性。

二、正确认识刑法谦抑性与犯罪化趋势的关系

刑法谦抑性与我国目前涌动的犯罪化思潮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这是一对可以调和的矛盾。刑法谦抑性作为当代刑法价值理念之一,在实务界对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谦抑性本身并不能解决所有理论与实践问题,对于谦抑性的地位和作用应当保持清醒、理性的认识。同时在谦抑性思想的指导下,适度的犯罪化,使刑法有所为也是可取的。其主要理由有:

(一)现实根据。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法治现状,虽应重视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但提倡适度的犯罪化才是我国当前乃至今后刑事立法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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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当前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实行经验立法,忽视前瞻性的超前立法。虽有其落后的一面,但却与刑法的谦抑性在实质和实际上不谋而合。

(三)提倡刑法的谦抑性,并不等于会使刑法进步,更不等于会使中国的法治进步。认为刑法很好的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就能使刑法进步乃至法治进步,是一种对法治的误读,更是在鲜活的当今中国现实面前站不住脚的看法。同样,犯罪化的适度开展并不是意味着刑法的倒退,同时不意味着法治的后退。

多年以来,我国民众对我国法治现状不满的原因,虽有重刑主义的传统和报应观念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很多轻微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处罚。一味地强调宽严相济的对于刑法和法治的进步有损无益。一个社会转变为一个比以往更加不得不依赖于刑法的社会,才是这个社会法治真正得以进步的佐证。因此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推动刑法领域的进步是 显而易见的。

事实上,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国家的公民,都是不可能无限期的容忍一切违法行为,否则,这个国家就没有秩序,同时国民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如果要真正做到法治的要求,那么立法机关就应当制定成文法,并且规定某些行为为犯罪并对其进行制裁。一个社会转变为一个比以往更加不得不依赖于刑法的社会,才是这个社会法治真正得以进步的佐证 (四)在刑事立法方面,不仅要正确理解和合理控制刑法的调控范围,而且要使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立法和司法上得到真正贯彻,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一个国家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可以不必为了惧怕刑罚处罚而不知所谓,使社会秩序得到真正调整,为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和满足个人需要留下充足的空间。刑法谦抑性的本质并不在于限制刑法的作用而是在于协调国家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保障国家权益的同时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刑法体系中是与刑法的三大原则同等重要的原则,刑法是一个国家最后的法律保障,只有在其它法律无法抑制违法行为时才会发挥刑法的作用。但是适用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就决定了必须控制刑法的适用范围,同时还要控制刑法适用的程度,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刑法的谦抑性。但是在对其予以肯定的同时,更要对其保持理性的态度和必要的克制,剔除其可能导致的刑法虚弱的不良倾向。只有如此才可以使我国刑法的发展能紧跟世界法学发展的潮流。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 [2]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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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媛媛.刑法谦抑性的误区与纠偏[C].赵秉志主编.当代刑事科学探索(上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张明楷.日本刑法的发展及其启示[J].当代法学2006年第1.

[5] []恩里克·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作者简介:孙延朋(1987.04- ),男,汉族,山东济南人,现为安徽大学2012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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