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必要性

2023-03-03 11:28: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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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必要性

1、国企改制是正确处理政企关系的关键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是最关键的问题是正确处理政企关系。这是一个

困扰国有企业改制始终的问题,也是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政企关系是 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企业之间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政企关系的正 确处理最终还是要通过行政法律规范、理顺行政法律关系的方式来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政企分开问题,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必须理顺两大关系:

其一,是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伴随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始终 的一个基本法律问题。毫无疑问,我们需要让国有企业摆脱政府的控制和直接干预,实现 政企分离,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是事实证明这一过程的完成不能通过政 策化、行政化的方式实现。我们应当把政企分开放置到一个法律的环境下进行分析, 政企关系还原成行政法律问题。政企分开最终实现仍然需要依靠法律的介入来完成。但 政企分开的实现并不是国企改制中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最终理顺。从法律的角度看,政企 分开只是问题的一半。我们说,政企不仅要实现一定法律上的分立,而且要实现政企法治 化的合理结合。因为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制后的国有企业的有效运作,都离不开政府这一 行政性力量的合理干预和推进。可是我们所需要的干预并不是无原则的干涉,相反,政府 和企业的结合是一种行政法律规范下的、合理、有度、有效的相互作用关系。3 其二,是政府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理人角色的法律定位关系。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

同时充当着国家资产代理人,这也是国有企业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就是实现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和作为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政府角色分 立的过程。中共中央十六大报告对此问题在理论上有重大的突破,提出了全新的国有资 产分级所有的管理模式,为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指明了方向。但是分立过程的最终完成 仍然需要回到法治化的轨道上来。通过创设、理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资产代表机关的 行政性,甚至是宪法性关系的方式最终实现。

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国有企业就像是政府的附属物,政府掌握着企业的生产经营

决策权、劳动人事权、资产处置权等,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和为谁生产完 全取决于政府的指令性计划安排,经营完全由政府控制,而企业只负责生产,不承担任何 经营后果,企业吃着国家的“大锅饭”,既无竞争压力,更无生产的积极性。不仅如此, 有一定行政级别的国企,还承担对职工的无限责任,包括向职工提供医疗、养老保险, 决职工的住房乃至子女入托、入学等本应由一定的社区单位担当的社会性问题,使企业 成了一个包含多种功能的的小社会。不言而喻,传统的国企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企 合一的制度。一方面,政府“越俎代庖”将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经营权掌握在自己手 ;另一方面,又将那些本应主要由政府统一解决的许多社会性问题压在了企业的肩上, 使已然没有了自由行动力的企业还要负重前进,可谓“雪上加霜”。这样做,造成了“企 业不企”,阻碍了企业的前进和经济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应当是独立、自主、具有平等权利的经济实体,是商品生产 和商品经营的承担者,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其他主体(如政府)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 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正如科斯所言,“企业的显 著标志是,它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具有和市场一样的资源配置功能,并不仅仅是 一个只履行生产义务的生产单位,它理应拥有为了配置资源所必需的各项权利。此外,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企业而言,只是一个宏观调控者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者(如建 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企业甩掉沉重的社会性事业包袱创造条件),而绝非一个简单 的下达命令的行政长官。

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企业正确定位的过程。我们要做


的就是还国有企业以“企业的本性”,使国企摆脱政府的桎梏,把错位在政府手中的各项 经营权交还企业,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以政企不分为改革对象,重新定义政府与国企的关系,使企业与政府既分工明确又配合 默契,为国企与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国企改制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企业职工的个人利益和情感需求

国企改制,能最大程度的满足企业职工改制后的个人利益和情感方面的需要。阿尔

温·托夫勒指出:“我们当然并不主张频繁的和未经实验的变动法律和宪法……但我们 也知道法律、制度必需与人类心智的进步携手并进……”。国企改制是承认“土地、资 本、劳动、企业家才能”的跨越,因此,必须是理性的,这一理性既要符合经济运行机制 的要求,即制度化的要求。同时,制度也应尽可能的与人们的利益、情感相一致。“当前4 的问题是要看清在改革经济机构的时候,伦理起什么样的作用,或者一般地说在创立新 的经济体制,不得不改变旧的、传统的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伦理一般在经济体制中, 有什么样的地位”“个人的生产活动总是根据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以一定的方式,结成一 定的生产关系来进行—这样也就形成了人们一定的伦理观”。斯密认为:“社会福利是依 照至少企求他们自己的幸福,其次企求他们的家庭幸福,朋友幸福,更进一步企求祖国的 幸福,最后企求他国的臣民或人类的幸福这个顺序,最可靠的实现。这样一切都必须关心 自己本身开始“始”

那么,理性告诉我们,国企改制,如果我们做不到全部,至少我们要做到大多数人能

幸福。其方法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即改制企业经全体职工投票选择后,按职工各自对 是否改制的偏好进行抉择。但无论结果如何,总有少数职工要违背自己意愿作出让度, 是无条件的。但是“当一个少数派团体感到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当他把某个单独的问题 看得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因而,它的观点或许应当受到高度重视时,百分之五十一的原 则也不能向我们发出信号。”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当企业大多数职工选择了改制,那么, 投了反对票的职工是否也必须承认这一现实而成为新体制下的员工呢?至少目前他们别 无选择。

我们认为:如果在一个选择中有两种结果,其结果所带给社会成员的福利是无差异

,而仅仅是偏好的原因,称这一选择是公平的。如:一组织有人均500元可以分配,但有 人提议不发钱而出去旅游,若以组织内成员以投票方式选择是发钱还是旅游,若使结果 对每个人都公平,则是赞成旅游的不发钱,发钱的不去旅游。而决不能因为赞成去旅游的 是大多数而使少数人不能享受这一福利,甚至逼迫所有的人无论是否合适或愿意都必须 去旅游。可是,国企职工选择是否改制都只能有一种结果,即使投了反对票也必须执行改 ,显然,这不公平。应制定一种制度。肯尼思·阿罗教授指出:不能把民主简单理解为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为:“民主并不象卢梭理解的那样能够达到‘公意’,而是象彼 普尔理解的那样能够防止‘最坏’的情况发生。”少数服从多数虽不能理解为就是民主, 但毕竟还是比较民主,既然希望防止最坏的情况发生,我们为何不试图去找一个能尽可 能达到最好的办法呢?“使制度向更多的少数派力量开放,允许公民在他们自己的治理中 扮演更直接的角色,这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

3、国企改制,实现多元化投资主体,是推动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使命

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导方针的第一条就是: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积极探索公有 制多种实现形式。”这一方针思想昭示我们:国有企业改制,核心是解决所有制问题。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从这一诊断出发,可以引出三点思考:其一,国企改制的目标方向是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 ,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其二,所有制形式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国企改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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