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美国表兄妹结婚规避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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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为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关规定,便去另一州结婚,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后来,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被告所在州法院没有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因而驳回诉讼。 ()问题

1 被告所在州法院为什么不承认本案当事人的婚姻效力? 2 法律规避的定义与法律效力应如何把握?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称“诈欺设立连结点”它是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则,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构成法律规避,应具备以下要件:必须又行为人逃避某种法律行为的故意,或者说,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某种法律的目的;被逃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则本可适用的法律,但系行为人通过虚构或制造一个新连结点的手段而达到规避的目的的;被规避的法律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因为如属任意性法规,则并非必须在有关法律关系中适用,故不存在规避问题。 我国立法中还没有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指出:“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由此可见,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承认其效力。但这一司法解释未涉及规避外国法律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参考答案 1被告所在州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采用规避法律的行为而取得的,因此认定其无效。法律规避行为使本应适用的本国(本州)强制性法律或禁止性法律不被适用,影响了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因此法院不承认法律规避行为产生的后果。

2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则,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获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适用的逃法行为。有关法律的效力问题,各国在立法、司法实践和理论方面大致有如下三种作法:肯定规避外国法的效力、仅仅否定规避内国法的效力、所有的法律规避行为均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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