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病休与复学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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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病休与复学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开具休学医学明: 1.因病经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提供疾病诊 断证明且能提供近期相关医疗检查报告的,需停课治疗、休 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因病(有就诊证明)缺课(含请假)超过该

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学生病休医学证明建议休学时间, 应根据病情开具, 一般不得超一年。

三、学生休学时间到期前, 因病情无好转需再次休学的, 需再次提供近期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疾病诊断证 明及提供近期相关医疗检查报告。医疗中心在与学生所在院 系联系取得共识后,在不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再 次开具休学医学证明。

四、休学的学生复学的手续: 1.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医疗中心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 复学。

2.学生休学期间因患病未治愈或出现新发病等导致不

符合体检合格标准者,不得复学。短期内恢复到可以继续学 习的,再次申请休学;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能恢复到可以 继续学习的,应联系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建议作退学处理。

长春镇谷水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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