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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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取消县级公司法人资格后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防止资金的流失,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结合现行体制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如下规定:

一、借款原则

1、职工向单位借款仅指办理公事,办理私事或非因公住院的不得向公司借款。

2、除借支旅差费外,办理其他借款时均要附上当月的相关的预算报告。

3、职工借支旅差费时,要根据出差所需时间和路程预计确定借款金额,不得多借。

4、经办人必须按借款时填写的还款期限报帐还款。 二、借款程序及手续 职工因办理公事需借款时:

1、必须根据已批准的当月部门或单位的费用预算,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如实注明借款用途,并根据预计办理业务所需的时间填写报帐还款的具体日期,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款。

2、职工借支旅差费,如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借款时必须附上会议或培训通知的复印件,方能借款。

三、相关责任及处罚

每月财务科必须要对职工借款进行清查,发现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公司要作如下处理:

1凡经办人不按规定期限报帐还款超过一个月的一律按待岗追缴借款处理(如有特殊情况延期还清的,要用书面形式向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汇报,经批准后方可逾期),并按当期银行贷款逾期利率加收利息。

2经财务部门催收仍不归还借款的,超过三个月则按挪用公款论处,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职工借款的监督

由综合管理科定期对市公司(本级)和各县(市)局(营销部)、烟草大厦的职工借款及归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凡有违反以上规定的


要进行通报批评。

本办法从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关于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

由于取消了县级法人资格,实行以为统一法人的管理模式,各单位的住房资金也同时并入财务统一核算的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资金的管理,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对已房改住房的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等各项开支,必须做出详细的预算报告,连同向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申请报告一起,报审批,经同意后才能向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的开支申请。

二、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支付的款项必须先转入各单位的收入专户,严禁从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现金,待项目完工结算时再通过申请预算进行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财务科负责定期核对各单位的住房资金管理帐户,并对帐户的收支进行审核把关。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如有违反规定开支的,一经核实,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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