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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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财政拨款

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防[2006]38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各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警部队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武警部队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当年尚未支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 武警部队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按资金来源划分为中央财政拨款结余和地方财政拨款结余。武警部队应对财政结余资金集中、分级、分类统计核算,并与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四条 武警部队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各级财政核拨的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的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主要用于零星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不得调整用于项目支出,不得转入预算外资金账户。基本支出结余情况随部门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条 项目支出结余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

()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撤销或预算下达两年仍未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包括项目需跨年度执行,但项目支出预算已一次性安排而形成的结余资金)

()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本条第()项、第()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净结余资金;第()项、第()项规定的项目结余资金统称为专项结余资金。

第六条 财政部对武警部队项目结余资金,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管理: ()对项目完成、中止、撤销或两年以上闲置形成的净结余资金,实行审批管理。武警部队应当向财政部提出项目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用; ()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实行财政部审核备案管理。

第七条 武警部队在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时,应当首先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本部门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追加项目支出的,应当首先用本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

第八条 对武警部队净结余资金,结合武警部队预算编制,具体按以下方式处理: ()武警部队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本部队以前年度财政拨款净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计划随“一上”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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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根据中央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的测算情况,结合武警部队净结余资金的实际情况和武警部队提出的安排使用计划,统筹安排部队下一年度预算财政拨款数额;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武警部队需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有关项目支出时,应提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项目预算计划;

()财政部负责对武警部队报送的净结余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将批复意见通知武警部队。

第九条 武警部队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和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经审核,认为武警部队以前年度专项结余资金,影响该部门当年已安排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时,可对该部门年度预算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武警部队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原则上不允许在未支用的情况下连续两年结转。

第十二条 在预算年度结束后,武警部队应对本部队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填写《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情况表》,随年度决算一同报送财政部。

另外,对国库集中支付形成的结余资金,武警部队还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3]125)中的有关规定,在每年1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武警部队中央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随年度决算一并将审核意见通知武警部队。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武警部队结余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中央总预算。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武警各警种部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队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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